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
1. 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2. 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使用者为确保保证量值准确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的方式并出具相应证书。
5.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三、强制检定申请办法
- 工作计量器具申请办法 -
【除民用四表外】
▶ 适用范围
工作计量器具,即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详情请参考附件)
▶ 提出申请
申请网站(除民用四表):申请人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注册企业账号后进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台账维护与预约申请。
▶ 受理审查
审查方式为线上审查,审查申请的器具是否属于强检器具、是否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及资质能力范围。(服务方式根据申请仪器分为由申请人送检和由本院安排现场检校两种方式)。
▶ 送检方式
申请人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打印出预约单,持预约单及申请仪器到客户服务大厅强制检定受理窗口办理送检手续。
▶ 现场检测
申请人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进行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后等待检定员到现场检测。
▶ 办理流程
▶ 适用范围
民用四表,既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作为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被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必须实行"首检"、周期检定和到期轮换。(强制检定目录详情请参考附件)
▶ 申请方式
申请人下载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应当向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送检方式
申请人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仪器到客户服务大厅强制检定受理窗口办理送检手续。
▶ 适用范围
计量标准,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 申请方式
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下载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应当向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送检方式
申请人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及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及申请仪器到客户服务大厅强制检定受理窗口办理送检手续。
▶ 现场检测
申请人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及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到客户服务大厅强制检定受理窗口办理现场检测预约手续。
▶ 办理流程
四、特别提示
1. 对于我院已经受理的申请,送检业务将在受理完成后出具强检计量器具受理(提取)单,现场业务将在现场检定完成后出具现场强制检定受理单,此单经申请人签字后作为取回证书报告和(或)计量器具的凭证。
2. 我院自2017年起停征强制检定计量收费。未按规定申请或非正常周期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不属于停征收费范围。
3. 我院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全力以赴做好强检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工作。因该项工作量大面广,如果遇到需适当延长检定时限的,敬请申请人谅解。
4. 我院邮寄业务不办理强制检定业务。
附件:
1.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