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即日起我院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计量检测费用在院公示的收费标准上减半收取。
送检单位(指证书单位)为我省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客户,到我院办理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 个体工商户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小微企业请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和企业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查询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业务办理的委托日期为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371-89933000。
附件:小微企业声明函
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