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征范围
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的下列强检计量器具停征计量检定收费。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停征强制检定收费。4月1日前已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客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上缴国库。
三、强检工作业务办理流程
1.我院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我省各市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经过我院审核确认的企事业单位。
2.维持原有检定关系不变。原由各市、县(区)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
3. 各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需要首先登录“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强检平台及客户自助管理系统”(http://125.40.199.163:8002/login.html ),提交相关强检设备信息,并预约送检时间,经审核通过后,持审核单据在预约送检时间内,到我院办理强制检定工作。
4.上述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时,应提交强检计量器具证明材料,经我院审核确认后,办理送检手续。
(1)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请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审核后,复印件作为资料留存。
(2)申请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并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申请书(格式可参照附件1)。
5.根据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6、检定期限。按照《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常规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报检后检定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本院标准器送检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7.其他相关事宜均以国家和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8.本通知内容当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7年3月31日